眉市交发〔2011〕17号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及时、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眉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眉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正确地处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组织协调能力,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快速反应,依法处理,教育疏导,孤立少数,分化瓦解,控制局势”的原则,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2.预防为主。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遏制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3.属地管理。按照事件级别划分,在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区县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事件等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般(IV级):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30人以下或10辆出租汽车以下群体性上访、罢运,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III级):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10辆以上(含10辆)3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造成一定程度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三)重大(II级):是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含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30辆(含30辆)以上10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特别重大(I级):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含300人)以上或100辆(含100辆)以上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对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为市、区县两级,市上成立眉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区县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一)眉山市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质监局、市政府信访局、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处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
1.市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应方案、措施,检查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事后处理工作。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传达应急任务,协调督促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程度和涉及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前往突发事件现场,疏导和劝解上访群众;负责突发事件的总结和上报。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出租车票价、天燃气价格调节金专项补贴的解释和监督工作。
(3)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确保交通畅通,依法采取措施,迅速控制突发事件的局面,阻止事态的扩大,对突发事件煽动组织者、打砸抢烧分子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现场实施抓捕。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4)市监察局:负责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对因渎职而引起突发性事件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理。
(5)市财政局:负责清理行政事业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不合理收费。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出租车驾驶员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解释和处理工作。
(7)眉山质监局:负责出租车相关质量问题的鉴定、解释工作。
(8)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群众来信、来访,及时上传下达不稳定信息,化解好各类矛盾。
(9)市委维稳办:负责维稳工作,收集、研判涉稳信息,提供处置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0)市政府应急办: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调度指挥、处置监督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五、应急预案工作机制
(一)预防机制
1.防止政策因素诱发行业不稳定。各职能部门出台涉及出租汽车管理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调研、论证,避免因政策因素影响行业稳定。
2.注重矛盾的提前预防和化解。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将突发事件的苗头控制在萌芽状态,提前做好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
(二)沟通协调机制
一般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联动机制
各部门要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能分工,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
六、应急预案响应
(一)现场处理
1.分级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原则,一般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区县领导小组启动预案,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预案。
2.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后15分钟内,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有关人员要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疏导交通和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
(2)当地交通部门应会同应急办、信访等部门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判定突发事件等级,及时上报信息,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系统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应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现场指挥、调度,统一进行处置。
(二)善后处理
1.对因政策不合理因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制定政策的部门要及时找到政策问题所在,做好解释说明。
2.对因企业管理、收费、劳动合同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交通、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企业开展调查,监督企业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平息事件,追究组织者或挑拨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情况、损失等作出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后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深入了解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的心态和想法,掌握可能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调整工作措施,及时妥善解决。
(二)责任追究
1.对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造成的突发事件,由监察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2.对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无理取闹或受人挑拨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一)宣传教育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宣传教育,让出租汽车经营者、业主、驾驶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使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和管理,并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