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通知,重新制定《海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消车辆安全服务收费项目,规定三级以下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实施细则》统一规定了我省客运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客运站车辆站务收费和旅客站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取消了车辆安全服务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了承运人负担。
同时,在保持收费标准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了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给予客运站经营者更多自主权,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实际营运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旅客站务费实际收费标准。规定三级以下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省现有汽车客运站27座,年发送旅客约3500万人次。《实施细则》实行后,将进一步规范客运站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
《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