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17时37分,冯某明驾驶车牌号为琼C26160的3路公交车载赵某学等乘客从儋州二中往人民东路兰洋十字路口方向行驶,途经那大人民东路部队加油站门前路段上下乘客,且未关闭车门行驶。赵某学下车时从车后门摔下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第二天,冯某明所驾驶的公交车车主支付赵某学丧葬费2.5万元。同年8月24日,经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冯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天,冯某明到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
冯某明称,当时已过规定上下站点,但在车上的赵某学叫喊着要下车,他没有办法,准备停车让赵下车。因未关闭车门行驶,赵某学从车后门摔下。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明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冯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案发后,车主已赔偿死者赵某学的亲属25000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冯某明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