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早上6时40分许,在海口市白龙北路蓝天湾对面路段,一名60岁老者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行至白龙北蓝水湾前由东往西通过人行横道两幅时,向左斜穿过机动车道碰撞上正在前面行走的一名70岁老人,造成该老人受伤,后经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交警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等证实: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而是斜穿机动车道时不注意观察行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行人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此事故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起事故的发生地点距离人行横道仅7.2米。斑马线,这条供行人和下车推行的非机动车使用的生命守护线,就这样被双方所忽视。
不走人行道行人横闯马路被小客车撞了
2013年1月9日晚,当事人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龙昆路从南往北行驶,此时邹某正从东向西步行,当晚9时许,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海口龙昆南路省消防总队路段时,该车左前部位碰撞上从东往西横闯马路的邹某身体右侧,造成邹某摔倒至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经过交警调查,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邹某在横穿马路时不在人行横道内行走,而另一当事人王某在驾车时未能做到安全驾驶造成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未能保证行车安全引发交通事故。而邹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造成事故。因此认定当事人王某与邹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