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成为岳西醉酒驾驶被判实刑第一人。
2013年2月20日16时25分,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086县道由五河镇思河村向五河镇方向行驶至12KM+150M处,与相向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再与跟在小型普通客车后面的唐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碰撞。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9mg/100ml,为醉酒状态。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造成唐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失、多部位软组织损伤。经岳西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岳西县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王某某被判实刑后,打消了部分群众认为醉酒驾驶只会被判缓刑的错误观念,有力地打击了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一批以身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