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罚将录入系统或进行曝光
行人、非机动车违规,接受处罚的,当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送达当事人,收缴罚款。如果行人抗罚,也有规定。
对行人依法处罚后拒绝缴纳罚款,能够查实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的,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备注栏填写拒绝缴纳罚款,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这意味着,此人在交管平台上将留下不良记录,消除之前将无法办理相关业务。
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执法,且无法查实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的,将在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行人违法行为轻微、劝告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予以警告,经实名登记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再次违法的予以罚款处罚。
另外,违法行为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至所属单位,建议按机关效能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被扣非机动车需在三个月内处理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非机动车,告知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证办理返还车辆手续。
扣留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即该拍卖的拍卖,该报废的报废,该拆除的拆除,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处罚细则(部分)
行人
过马路不在人行道内行走、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的,处10元罚款;违反交通信号,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5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
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违反本条规定的,处50元罚款。
非机动车
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否则处10元罚款;不能逆向行驶,不得闯红灯,有人行横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并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上述规定,处50元罚款。
其他
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三轮车不得驶入市区限行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