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形势发展,树立交通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和强化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真实反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各市州、县市区整体安全领域的数量和比重,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关注度,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树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公布数据的主渠道和权威性,省厅交管局决定建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月公告制度。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公告形式及内容
(一)各支队、大队每月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公告》。(二)公告内容为: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情况。
二、公告时间要求
(一)统计数据截止日期:对上月最后一日发生的事故,各大队务必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完成《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快报信息录入和快报审核工作。对事故死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务必于每月6日零时前完成信息补录工作;6日零时后不允许再对上一统计月公布范围内事故数据进行变动。
(二)统计数据使用日期:每月6日,省厅交管局事故处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上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统计分析结果编写统计公告。(三)统计数据公告日期:每月8日后,省厅交管局事故处将通过“甘肃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门户网站、各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公告》。
三、其他要求
(一)省、市、县三级公告形式、内容和公告时间原则上要保持一致。
(二)每月6日统计数据截止后,各地如确需变动统计公布范围数据,需向省厅交管局事故处申请备案后,才可对统计数据进行录入变动。
(三)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月公告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省厅交管局事故处将对各支队工作情况实行月考核、季通报、年排名,对不按规定、不能及时上报和发布统计信息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各市州、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四)公告应依托省、市、县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门户网站、各大新闻媒体予以发布。(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各支队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部署,及时、准确发布每月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