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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新区出租车司机欲诈骗醉酒乘客,随后抛弃致其死亡

发布时间:2013-10-10 23:52:05

雨夜中,醉酒的高贺(化名)在经历了出租车司机两次绕路后,被放到郑东新区东风渠运河的一个断头路上,后掉入东风渠溺亡。

  因诈骗被行政拘留10天后,出租车司机一审被判赔偿14万余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高贺的家人和出租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提出上诉,昨天该案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

  起因

  出租车司机想骗钱带着醉酒男子绕路

  2009年8月28日晚,朱某带着两瓶白酒,邀请58岁的高贺和另外5位朋友在郑州一酒店就餐。晚10时许用完餐,高贺在郑州市黄河路与东明路交叉口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当时高贺已经喝醉了,出租车司机张某说:“他上车后一直就说去黄河东路。”

  张某没能问出具体地点,当把高贺拉到郑东新区黄河东路的某路口时,跟高说“黄河东路到了”,高付车费后下车。

  张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称,在黄河东路与九如路交叉口附近,他第二次把高贺拉上车,随后把高拉到运河旁边的一个断头路上。

  张某称,高贺下车后走了一段距离,他转了一圈又回来,按了按喇叭,高又上了车。“我拉着他在断头路那儿转了一圈,把他拉到一条逆行路上。”

  “我就是想趁他喝醉了多骗点钱……又向他要了90元车费。”张某说,那时他感觉高贺也没钱了,就让高下车。他只知道高最后一次下车的地点不远处就是东风东路,这样他回庙李的住处更方便。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最终收取高贺乘车费170元。

  不幸

  醉酒男子溺水死亡

  高贺家人的代理律师说,高贺最后下车的地点,北侧300米处就是东风渠,当时那里正在修桥,没有围挡。不久后,警方在东风渠内发现高贺溺水死亡。

  高贺随身携带的手机和工作卡也不翼而飞。张某称,高贺下车掏钱时,把手机和工作卡落在了副驾驶位置上。“我就想要他个手机。”

  高家代理律师称,张某将高贺的手机拿走后,曾开机查询过话费余额,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定位到了张某,破获此案。

  高贺的家人将张某、出租车所挂靠的郑州昌达出租车公司,以及该出租车的名义车主刘庆某、实际车主刘建某和苏某告上法庭,向五被告索赔42.7万余元。

  今年4月20日,一审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为张某应承担30%责任,判令张某赔偿各项损失14.3万余元,出租车所挂靠的郑州昌达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高家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问题

  同桌饮酒者应承担多少责任?

  2010年9月1日,高贺的家人曾将朱某在内的6位事发当晚和高贺一起吃饭的朋友诉至惠济区法院。

  惠济区法院认为,朱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召集者,有义务保障宴会参加者的人身安全。另外5人与高贺同桌共饮后,负有将其妥善安排的义务。故5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11月12日,惠济区法院判决上述6人赔偿高贺死亡损失6万余元。

  昨天,法庭上,高家的代理律师提出,据此计算,6位陪酒者承担20%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和出租车公司赔偿的比例应当提高。此外,出租车的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乘客死亡和出租车司机行为有无关系?

  高家代理律师称,张某作为出租车行业从业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带着醉酒的乘客高贺多次绕路,随后在途中恶意甩客,使高贺处于危险状态,最后导致其坠河溺水身亡,张某的行为和高贺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手机被拿走,高贺彻底失去了自救能力。而且附近荒郊野岭,没有行人和过往车辆可以帮忙报案。”

  张某愿意担责,并认可一审判决。但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高贺的死亡有任何关系,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应负完全民事责任,高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死亡原因是醉酒后溺水导致。”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事发后不久,张某就不在该公司干了。

  出租车司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被控制住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讯问,警方查明,张某利用高贺醉酒,多次有意骗高贺坐其开的出租车,以多绕路为手段,骗取高贺170元现金,并将其手机拿走使用。2009年9月28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向张某下达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书。高贺家人曾质疑,为何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张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但高贺的死亡是“复合原因”造成的,更多是自己的行为导致溺亡,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存在困难。如果是在大雪纷飞的晚上,出租车司机把醉酒乘客放在路边,乘客冻死街头,司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出租车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A。高家代理律师: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3日,张某和昌达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向昌达公司缴纳170元管理费,昌达公司成为张某所驾驶出租车的挂靠单位。司机的选聘是出租车公司定的,司机的资格是出租车公司审查后上报的,根据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挂靠关系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然挂靠时收钱,而且出租车公司对司机有教育管理义务,出租车公司脱不了责任。

  B。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出租车公司无责任,建议张某补偿

  挂靠管理模式是当时郑州出租车行业的统一经营模式,出租车公司不是车辆的实际车主,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取经济利益。

  这170元包括的是税费、各项规费等,并不是营运费用,而每辆车获得营运资格时交的钱也都交给财政了。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建议张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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