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建立“机动车环保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本市在用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规定,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在驶入限制区域的主要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制行驶标志,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标志自动识别系统。
3种行为将被罚款
1、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将被处以一百元罚款。
2、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3、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涂改、伪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王强 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