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限行的具体要求
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是指未达到国I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无环保标志机动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标志已过期的机动车。以上机动车不包括挂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1.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3年6月1日起,每日7:00-22:00。
(三)限制通行区域
1.洪都大道(不含)、解放西路(不含)、洪城路(不含)、抚河路(不含)、阳明路、阳明东路合围的区域;
2.八一大桥、南昌大桥;
3.赣江中大道、南斯友好路(不含)、丰和中大道、庐山南大道(不含)合围的区域。
(四)相关要求和说明
1.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限制通行时间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后,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以宣传教育为主,采取劝导驶离、责令驶离等方式进行处理。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在限制通行时间闯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进入南昌市区的外地籍车辆和南昌市本地车辆一样,按照限行规定执行;
4.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状况,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违反限行规定,在限行通行时间闯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次予以200元的处罚,并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