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14时许,颍上县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102线巡逻时,发现一辆挂着皖D74XXX牌照的白色轿车走走停停,民警遂上前示意该车靠停接受检查。
该车驾驶人刘某停车后,民警发现他眼睛通红,驾驶室内有浓浓的酒气,怀疑其酒后驾驶。刘某出示有效证件后,向民警道出了实情。刘某自称是淮南某食品厂负责人,因生意不景气有点自卑,为了借酒消愁,中午饮了几杯酒。民警向刘某讲述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随后对他进行酒精血液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42mg/100ml,属饮酒驾驶。
民警依据有关法律,对刘某处以罚款1500元,记12分,拘留15天,暂扣驾驶证12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