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与群众争吵,抛甩证件,在办证大厅、考试岗位、查验岗位吸烟的,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二条 为未按规定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的,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三条 篡改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系统数据,将考试不合格数据改为合格的,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四条 有以下3种情形的,一律暂停考试业务:2012年6月底前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未使用场考设备的,2012年12月底前汽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未实现计算机评判与人工评判相结合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暂停车管所考试工作,由总队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民警进行考试,考试费用由执行考试任务的车辆管理所收取。
第五条 违反规定为有关部门代把关、代收费,属个人行为的,责任人调离岗位;属组织行为的,作出决定的组织负责人调离岗位。
第六条 业务考试不合格的,民警调离岗位,聘用人员辞退。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发生严重集体违规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业务工作由总队安排其他车辆管理所民警负责办理。
民警违反上述规定除调离岗位外,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