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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9-10 20:46:55

州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州纪委从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对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包括州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等三项谈话制度。

州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的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当好人民公仆、自觉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鼓励新任干部在新岗位上再创佳绩的谈话。

诫勉谈话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谈话由州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受委托、指定的常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谈话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

第五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程序、要求进行。

第六条 谈话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教育,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语。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

(一)新提拔的州管干部和州管干部的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的。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三)有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的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四)在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中发现的一般性违纪问题,需要提醒或打招呼的;

(五)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或不需进行责任追究的;

(六)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方面有苗头性问题,需要诫勉的;

(七)在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谈话方式:

(一)个别谈或集体谈;

(二)州纪委领导约谈或谈话对象主动与纪委领导约谈。

第九条 谈话的分工:

对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州纪委书记负责,因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指定副书记进行谈话。

对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州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分管常委或纪委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十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州纪委党风(宣教)室负责承办谈话的有关事项;

(二)党风(宣教)室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必要时,州纪委领导可直接找相关人员谈话;

(三)党风(宣教)室提前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诫勉谈话的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州纪委党风(宣教)室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二)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四)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六)新提任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承诺。

第十二条 谈话人员应谈内容:

(一)对新提任领导干部的谈话,主要是进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奋廉政方面的宣传和教育,重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主要内容,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二)对在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中,发现有问题及群众反映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谈话,重点是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做出说明和答复。属于不正之风问题,要求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属于不能廉洁自律问题,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属于轻微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责令限期纠正;对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告诫;

(三)谈话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延伸;

(四)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扶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谈话对象不宜阅知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知;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谈话内容。

第十四条 对各市县、州直各部门的中层干部及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市县、州直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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