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了解到,市公安局上海派出所严查交通违法行为,大力处罚违法者。 8月3日22时许,上海派出所民警在台江区交通路巡逻时,发现许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助力二轮机动车。经民警检查确认,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还发现,许某在今年4月22日同样无证驾驶这辆无牌助力机动车,被仓山分局查获并受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许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 7月2日15时许,江某驾驶一辆红色嘉陵牌男式摩托车经过台江区交通路,上海派出所民警发现,他使用的是伪造机动车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江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据上海派出所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表示,上述这两名违法人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对于违法行为,该警告的要警告,该处罚的要处罚,绝不手软。许某和江某都被处以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每个公民都应遵守交通法规,成为文明交通参与者,使全社会形成畅快行车路、一路好心情的良性互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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