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本着“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程序合理规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扣留拖移车辆要求、涉案车辆处理、扣留车辆信息公告和后续处理、停车场管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等方面对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中查获的,依法可以扣留、收缴且已脱离当事人控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驾驶证等涉案财物进行规范管理。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管理涉案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执法相对人告知的停车场,应当具备停车经营管理资质,设立明显的收费和停放标志牌,公开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号码。停车场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规定》强调,执勤交通民警必须严格依法并按规范程序扣留违法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违者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当事民警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