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23时42分,延边和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在龙转盘道西侧路面上躺着一个人,好像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接警后和龙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3名民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
当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报案人报案所称的龙转盘道西侧路面上躺着的人不知去向,但是从龙转盘道西侧路面上散落着十几片灰色的保险杠碎片和黑色的中网碎片看来,疑是交通肇事逃逸现场。民警马上联系报案人,民警从报案人口中了解到,躺在事故现场路面的伤者,出事后自己站起来已经步行走了,进了泰达超市北侧的胡同里,报案人对伤者具体的伤势情况并不了解。办案民警立即向当日值班领导大队长张范益进行了汇报。得报后,大队长张范益在赶往现场进行指挥的同时,命令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另一路民警立即驾车根据报案人所指的伤者去向的方向,寻找伤者,担心伤者受伤严重倒在回家的路上发生意外。
当办案民警在胡同内挨家寻找伤者时,看到一位妇女匆忙的向胡同外奔去,民警立即上前询问,是否看到一位受伤人员在附近经过。这位妇女回复到:我外甥王某送女友回家后,从泰达小区回家的途中就受伤了。听到这些,办案民警意识到这个受伤的王某很有可能就是大家正在寻找的事故伤者,于是立即陪同该妇女赶到和龙市医院门诊部,见到王某,王某对自己为何受伤并不了解,民警对王某的伤情咨询医生得知,王某因头部受伤导致了短暂部分失忆,由此办案民警初步认定王某是被车辆撞伤的。
在办案民警寻找伤者的同时,现场勘查民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结合医院办案组和现场勘察组提供的信息,确认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大队长张范益命令集结警力以现场为中心向四周1000米范围内市内各个小区、胡同以及各单位院落进行“拉网式”搜查。
28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搜查到和龙市旭日华城小区南侧新元河北路的停车场时,发现号牌为吉H58***号灰色马自达小型轿车的前保险杠右端部位已损坏脱落,疑是肇事逃逸车辆。经民警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对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本车车主叫李某某,有肇事逃逸的嫌疑。
2012年12月28日15时,迫于警方强大攻势的压力,李某某到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询问,李某某对自己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等待嫌疑人李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