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一男子在某车行当洗车工,因一驾驶员洗车时不拉刹导致车辆滑动洗车工被撞伤,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最终男子获赔16.5万元。
2013年03月09日19时许,刘某驾驶轻型货车临时停放于常德市鼎城区桥南某路段洗车时,未按安全要求驻车制动致车辆向前滑动,将洗车工的张某抵压至路边围墙上,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住院费2万余元。张某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货车在常德某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达20万元。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常德某保险公司与刘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当事人对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以及如何划责均有分歧。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洗车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起事故可定性为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刘某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安全要求驻车制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应该对张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法院查清案情分清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很快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6万元,由车主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