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7日,在G98高速公路上,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两小轿车追尾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王某民驾驶琼B71033号小轿车(副驾驶位乘坐苏某良、后排乘坐瞿某维)沿G98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在超车道内行驶。21时许,行至2公里路段,适遇当事人李某驾驶琼A73595号小轿车同向同一车道从后行驶而至,由于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琼A73595号小轿车正面追尾碰撞琼B71033号小轿车后尾部,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由于李某驾驶车辆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造成,因此,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民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