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廖某无证驾驶小汽车载陈某行至岩嘴乡软桥村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小车反光镜被挂掉,车门被擦坏。双方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私下协商赔偿事宜。何某因身上没带钱,便打电话让叔叔何某生送钱过来。
何某生到事故现场后,因赔偿问题与陈某发生口角,继而拉扯扭打,后被旁人劝开。一旁的廖某气愤之下,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棒猛击何某生头部,致何某生受伤倒地,廖某、陈某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何某生枕骨右侧骨折,颅内血肿形成,脑挫裂伤,脑受压,中线移位,构成重伤,且构成九级伤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何某生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并真诚致歉,取得了何某生的谅解,何某生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廖某从轻处理判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