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技能准考期限为三年
根据新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管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两年。123号令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两年调整为3年。
学员约考次数每人共十次
123号令规定:科目一至科目三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5次,即每个学员都有十次的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然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经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那么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在内呢?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