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一则消息让人十分关注,一些媒体报道称,公安部允许“1个驾驶本最多为3辆车处理违法行为”。不过,昨天下午,公安部交管局立即发布消息指出,该说法是个别媒体的误读。
公安部交管局强调,禁止任何人出卖或购买交通违法记分,对“买分卖分”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部交管局正在建立健全查处“买分卖分”行为的工作机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核查程序。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误读呢?其实这源自于公安部近日出台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依法确定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严格信息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固定证据,对驾驶人依法处罚。不得对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处罚。
《意见》要求各地规范执法场所管理,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分卖分行为。各地对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不包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员名单,并对其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行为进行调查。而引起误读的也就是这一条内容。
其真正的意思是,在一年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行为将会进行调查,而并非允许一个驾驶本可以为3辆车处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