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男,汉族,现年33岁,甘肃省静宁县人,中共党员,1979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三级警司,现任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宣传与勤务巡查中队中队长。
2004年7月,王杰同志通过全省公务员考试,从甘肃静宁只身一人来到甘南藏区参加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在自己热爱的工作岗位上,他兢兢业业,锐意进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始终在公安交警基层工作,他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淡泊名利,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时刻以一名人民警察和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了一名公安民警的纯正本色,出色地完成各项公安交通管理任务。
参加工作以来,高度的敬业精神在王杰同志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他先后在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格尔塘中队、事故处理与秩序管理中队、法制宣传与勤务巡查中队工作。从秩序管理到事故处理,再到法制宣传,在每一个工作岗位上,他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经常加班加点,以超常的奉献精神投入到本职工作中。他扎根高原,情系藏区,视藏区人民为亲人,把甘南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在甘南藏区这个特殊的地域,交通管理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加上自2008年藏区不稳定事件发生后,维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他始终以大局为重,舍小家,顾大家,连续六年春节没有回家和父母团聚。从警十年来,他爱岗敬业、任劳任怨、默默奉献,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也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并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和奖励。2010年,在舟曲 “8.8”特大山洪泥石流抢险救灾中,被甘南州公安局授予嘉奖,并火线入党;2011年,被评为甘南州优秀公务员;2012年在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开展“四个十佳”和“百名岗位能手”评选活动中,被省交警总队评为全省“法制岗位能手”。
在日常执法管理工作中,王杰同志始终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交通当事人,坚持做到“轻微违法必教育,严重违法必处罚,抗拒执法必打击”。当遇到出言不逊、不服从劝阻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时,遇到交通违法人拒不承认违法行为或胡搅蛮缠拒,甚至有过激举动的情况时,始终坚持耐心教导,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交通违法人员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在事故处理工作中,他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了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勘查时,他严谨仔细,做到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在召开事故责任认定会议中,他敢于坚持己见;在接待事故当事人或家属时,他换位思考,以诚相待,遇到事故当事人或家属情绪激动,甚至无理取闹时,他会讲法律,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让事故各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在事故处理工作中,王杰同志发现当地大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不会写,他就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写书面协议、帮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公司索赔等相关事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喜爱和赞誉,当有人拿出钱或物表示感谢时,他全部予以拒绝。经过多年的交通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经他参与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800余起,在多起肇事逃逸侦破案件中,他都全力以赴参与,并全部予以侦破。
由于勤奋好学,工作成绩突出,2012年5月,通过竞争上岗,王杰同志被任命为法制宣传与勤务巡查中队中队长。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他继续不懈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开拓进取、勤奋工作,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并经常性的为一线执法执勤民警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他制定了包括“科才六月法会”在内的大型交通保卫方案40余次,法制审核违法及事故案卷6000余起,经他审核的违法及事故案卷,没有发生一起引起当事人复议或上访的案件。
2010年12月8日,甘肃省临夏市沙尕楞巷94号驾驶人张伟良驾驶甘N?18566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由玛曲驶往临夏,18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3线283公里路段时,因注意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冲入村民那起合先木放牧回家的牛群中,碰撞五头牛,致二头牛受伤,三头牛无明显伤痕,甘N.18566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般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赔偿牛款26500元,但当张伟良以到临夏取钱为由,将肇事车辆停放在事故现场后一直未履行赔偿协议,也协商将肇事车辆取回,便到处上访,在互联网上到处诬告夏河大队办案民警。接到信访材料后,王杰在原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彪顺的带领下,多次深入群众家中,劝解群众、做思想工作,并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法律途经解决。但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去法院起诉,张伟良还让交警队赔偿他的车辆被扣的损失,要求从群众手中要回被扣的车辆就算完事,并称撞牛的赔偿与车辆被扣造成的损失相抵消就行了。后经多次电话联系和协商,张伟良每次都表示回家与家人商量后答复,但每次都没有回复,仍到处上访。经多次做思想工作,2012年3月30日,那起合先木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4月8日,夏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那起合先木诉张伟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夏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伟良赔付牛主那起合先木12000元牛款,张伟良提出上诉,后经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在此信访案件中,王杰搜集大量的法律法规,通过讲法律、讲政策,和大队领导一起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使该案件顺利进入了司法程序。
王杰同志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和“执法为民”的崇高思想,一步一个脚印地践行着他入警、入党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庄重诺言,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为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树立了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