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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警总队制定《全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6-7 16:44:30

  8月27日,从广西交警总队获悉,《全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从而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

  为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广西交警总队专门制定了《全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全区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各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须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全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使用假牌假证的机动车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校车或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的;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疲劳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违法行为。

  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在送达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奖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自治区交警总队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此外,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取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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