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挂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简称新修版),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汽车租赁经营的内容首次出现在条例中。
相比旧版,新修版更名为《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文也从84条增加到95条。其中关于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均有较大增改,并首次出现汽车租赁经营相关内容。
新修版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加强租赁车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上道路行驶条件,同时不得有“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等经营活动。
《条例》还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出一系列考核指标,如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车辆,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及管理人员,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