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把民生工程作为最大政治和最高追求的目标,强化民生工程建设管理,将民生工程建设成为顺民、惠民工程,为我市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2013年农村公路工程总体质量与安全目标是:一次性竣(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桥梁工程的结构物强度抽检合格率达到98%,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达70%;路基、路面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性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7%,总体合格率达96%;确保安全生产“零死亡”的目标。
三、督查方案
(一)监督检查范围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含维修加固项目)、县乡道升级改造工程、通村公路工程、渡改桥工程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二)督查频率及时间安排
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适时开展监督,计划从3月份开展督查工作,实现建设项目督查全覆盖;具体督查时间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通知督查相关单位。
(三)督查方式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领导带队,局监察室、规建科、安全监督科,市县乡公路管理局、交通质监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邀请市人大、政协、民生办等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参加,督查分为工程实体质量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实体质量督查组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综合督查组负责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体质量检测工作委托蚌埠市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开展。
(四)监督内容
桥梁工程:主要督查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资金到位情况、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主要人员履约情况、原材料质量、砼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主要结构尺寸、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施工配合比、施工工艺、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桥梁结构物工程实体质量、质量通病的治理及精细化管理、内业资料整理等情况;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
道路工程:主要督查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资金到位情况、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主要人员履约情况、水泥、砂、钢筋、碎石、沥青、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质量情况、配合比规范性、施工工艺情况、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内业资料整理归档情况;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
(五)督查保障
为保障督查工作顺利开展,减轻县区经费负担,督查工作费用和实体检测费用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督查工作费用先由参加督查单位列支,年终给予各督查单位一次性补助;实体检测费用每期按5万元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从市级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费用中列支。检查车辆由督查单位自行安排。
(六)督查结果处理
1.质量问题处理
⑴.督查中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顿通知书,责令从业单位立即整改,并将整改通知书抄送施工、监理单位总公司。
⑵.督查组应在督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将督查结果送至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若质量与安全隐患特别严重,且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不力的,将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至县(区)主要领导处。
⑶.根据每期督查情况,组织召开质量与安全形势分析会、现场会或观摩会等会议,促使各级政府、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齐心协力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⑷.对质量与安全隐患严重的项目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合格工程将依法强行拆除。
2.整改及复查
⑴.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整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督查组整改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坚决杜绝以罚代整、包庇相关单位不整改或从简搪塞整改,必须将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⑵.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回复,要附有整改过程影像资料、整改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整改后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能够充分反映整改过程和整改后工程质量状况。
⑶.督查组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工程部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下达复工通知书,从业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并将存在问题的项目列为每期督查重点。
四、监督工作要求
1.请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紧密配合督察组开展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全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再上新台阶,实现年度既定的工作目标。
2.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坚决杜绝督查人员讲情面、弄虚作假、包庇袒护、徇私枉法等行为,切实保障督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并要认真做好督查计划、督查数据采集、影像资料收集等。
3.督查期间食宿等费用一律自理。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制度,严禁“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