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促进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2712号)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厅以《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2〕1011号)印发全省,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主要框架仍维持粤交基〔2010〕1755号的结构,主要内容参照其编写方式和条款内容,其中信用评价程序和评价依据、计算公式等维持不变。重点对第三条评价范围、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的要求和附件评价标准等内容,结合材料供应企业的特点,进行了修改。
按照本办法规定,材料供应企业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材料供应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沥青的材料生产企业或经销代理商、供应商。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材料供应企业在我省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的评价。
据悉,省交通运输厅近期将安排通过现有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对材料供应行为进行一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