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提高基层执法能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总体要求
1.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处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第一线,担负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执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满意度。要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就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夯实行政执法的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执法站所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执法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物质装备为保障,通过组织实施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健全的保障体系。
3.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完善保障与提高素质相结合。既要完善执法装备、经费渠道、办公条件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又要严格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坚持统一标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基层站所建设,统一标准规范,保持整体协调一致,保障经费投入;在建设过程中要贴近基层实际、贴近执法人员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分步实施,讲求工作实效。
(3)坚持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结合。既要不断改善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其职业自豪感和成就感,又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严格监督。
4.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使基层执法站所物质保障明显提高,科技支撑力度明显加大,整体形象明显改观,站所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渠道、装备保障等方面符合统一的标准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5.规范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域范围、交通基础设施规模、运输市场规模等因素,合理规划、调整、布建基层执法站所,统一站所称谓、规格、数量和层级,明确基层执法站所职能和机构编制。
6.合理配置人员。
按照“精简机关、充实一线”的要求,合理配置一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需要,按照规定的配员标准充实执法力量,优化队伍结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第1号),新招录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允许从事执法工作,并要符合专业化、年轻化要求。所有新招录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一律充实到一线,且必须在一线工作至少两年。
7.强化领导班子。
加强基层执法站所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执法站所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执法站(所、队)长初任资格培训制度,初任站(所、队)长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任职培训合格。明确拟提任站(所、队)领导的人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一线执法工作经历。
8.理顺管理体系。
结合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基层执法站所性质。合理划分基层执法站所职能范围,理顺基层执法站所之间、基层执法站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业务管理机构的关系,形成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基层组织机构体系。稳步推进执法模式改革,探索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又相对分开的基层执法组织模式。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9.规范现场执法行为。
健全现场执法管理规定,治理违法调查取证、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谋私等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健全调查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查处违法取证行为。规范拦截、追查、扣留车辆(船)等行政强制行为,避免因执法导致车毁人亡恶性案件的发生。利用信息技术监控现场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防止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10.严格案件管理。
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审核、监督机制。健全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和案件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11.加强内部监督。
上级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执法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下级执法机构必须坚决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质量优秀的站所,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的站所,要及时调整领导班子;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等重大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站所主要领导要弓I咎辞职或者由上级部门对其予以免职,并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2.完善社会监督。 、
完善处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与当地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的联系机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评议,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13.深化政务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依据、流程、时限,公开执法人员名单和职责权限,公开案件的案由、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和责任人员。
14.健全勤务和训练制度。
建立勤务巡查制度和领导带班执勤制度,落实勤务计划,明确执勤重点,科学设置执勤岗位和路线,合理安排执勤人员和执勤时间。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岗位练兵和教育培训,健全训练激励机制,将训练成绩纳入执法人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执法站所评先创优和执法人员立功受奖、晋职晋级挂钩。
(三)健全执法保障体系。
15.落实经费保障。
要完善基层执法站所经费保障机制,基层执法站所的建设经费、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或从交通建设专项经费中按比例提留。完善外业执勤津补贴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福利待遇。坚决杜绝经费、福利待遇与罚没收入挂钩的现象。
16.搞好基础建设。
基层执法站所办公用房、辅助用房、附属设施、场地等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执法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小食堂、小浴室、小洗衣房、小阅览室(网吧)和小健身房“五小”工程建设,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生活质量。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中,人均办公用房面积应不超过10㎡。
17.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提升执法的科技含量。推行网上办案和案件分级审核,逐步提高基层执法站所办公和办案信息化水平。在高速公路、运输场站、港口、重要通航水域等区域加快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实现区域联网监控,提高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能力。
18.配备必要装备。
根据基层执法站所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须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以及安全防护装备和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艇、电动车等;通信设备包括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等;取证设备包括现场摄像器材、照相器材、录音器材、手持机、移动执法取证设备、特种检测车辆等;防护器材包括强光手电、急救包、防爆服、救生衣等;办公设施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光盘刻录机、复印机、档案装订保管器材等。其中,执法执勤车辆应当按照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
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进行配备管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多功能执法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备。
19.统一执法形象。
落实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厅政法字[2011]160号),统一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装和执法场所外观。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易懂,人员服装、场所外观规格统一、庄重易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层站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标徽,并设置统一的指路标牌,便于人民群众识别。
三、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工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法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
21.明确职责任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各自的任务和目标,努力解决好应当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部主要负责制定全国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宏观政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制定本地区交通运输系统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标准、计划、措施,市(地)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各项建设任务的具体落实工作。
22.完善标准体系。
各地要组织研究制定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标准,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准、站房建设、场地设施、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具体标准,为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提供政策依据。
23.实施等级评定。
要建立健全基层执法站所等级评定标准,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对考评不合格的基层执法站所,予以通报并挂牌整改。对考评达标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