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现对以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告送达罚款处罚决定。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到阜新市各区交警大队执法办的代收站接受处罚。逾期未接受处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重处罚。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权利和相关法律责任请到上述执法办或登录交警网站首页查询。
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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