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每天能见到超标电动车在马路上“呼啸而过”,萧山的张先生也是其中一位,不幸的是他骑着电动车撞伤一位行人,车上的妻子也受伤,因为电动车被认定成机动车,而张先生又没有驾照,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又没有交强险,医药费等都得自己掏腰包。
“买的明明是电动车,却变成了机动车,这显然是不合格产品。”张先生的妻子将电动车厂家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3月15日下午,萧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事故中要承担主要责任
张先生,1941年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2011年4月11日,中午12点,张先生骑着买来半年的电动车,载着妻子行驶到萧山区进化镇下畈底村村道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电动车损坏,行人受轻伤,张的妻子受伤严重,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对张先生的电动车作了鉴定,结论:事故电动车现场实测车速31千米/小时,空载重量62千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同时,交警部门由此认为,张先生无证驾驶,应负主要责任,而行人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负次要责任。
大部分损失要自掏腰包,张先生夫妻心中充满了疑问,明明买的是电动车,怎么成了机动车?
张妻:厂家卖的是不合格产品
2010年10月20日,张先生在萧山买了一辆达能牌黑色电动车。
“销售员说明了这是一辆电动车,而且无论是使用说明书,还是合格证上,都清楚地写着,这是辆电动自行车,怎么出了事以后就变成了机动车?”
张先生妻子说,事故发生后一个月,这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曾出具过一张证明,证明他家购买的是电动车型,不是电摩车型。
去年1月,张妻将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厂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5.8万多元。
法庭上,张家的代理人拿出一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上面清楚地写明,正规的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但张先生的肇事车现场实测车速超过规定车速,达31千米/小时,空载整车质量也大于规定重量,达62千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也就是说张先生买的其实是一辆机动车。
张先生妻子认为,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出售的是不合格的电动车,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与损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厂家生产的是合格的电动车,车速肯定不会达到31千米/小时这么高,那么就不会撞得她十级伤残。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责任。
厂家:电动车出厂后被改装过
对此,杭州嘉宝车业有限公司方有自己的说法,事故发生后,公司曾派专业人士查看过肇事车辆,车内的限速装置被拆,公司出厂该有的油漆记号肇事车辆上都没有,而且车辆还有改装过的痕迹,所以不能确定张先生买的就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原装车辆。
“我们公司出厂的肯定是标准的电动车,有可能是在出厂后,商家为了销量,改装过了,或者是消费者自己改装的。”嘉宝车业公司代理人表示。
张先生妻子说:“我们夫妻都一把年纪了,根本不懂改装车,车子才骑了半年就出事了,后来就一直没有再去动过。”而张先生说,出售这辆车的小店现在也已经关闭了。
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链接
去年9月,本报曾报道过一个类似的案子,肇事者覃某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撞死了一位行人,经鉴定,该电动车系电动轻便摩托车。肇事者被判刑1年8个月,但肇事者随后将电动车的厂家告上法庭。(2012年9月29日A4版)
最后法院判决,厂家生产的系轻便摩托车,只是没有履行清楚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所以只需要负一小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