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不久前的一天早上,邻居汪某骑着车闸失灵的自行车,沿着一条南北走向的马路向南骑行去上班。行至一路口附近,汪某准备左拐弯横穿马路进入单位大院。当汪某的自行车前轮已越过路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约0.3米时,突然一男青年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同向驶来,因躲闪不及相撞,两车均翻倒在地。摩托车倒地滑出6米多,驾驶员被撞倒后头部触地,造成重度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邻居汪某虽也摔倒在地,但未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主要责任在汪某,遂对汪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请问,骑自行车撞死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读者若轩
若轩朋友:
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否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后悔莫及。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特征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所谓违反交通法规,是指违反那些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法》等。违反交通法规即违章行为,只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只有当违章行为同时造成了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过失的。至于对违章行为来说,行为人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三)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如机动车的驾驶员等,同时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骑自行车者、行人等,也就是说,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正式司机违章开车的、行人或骑自行车人的违章行为招致他人驾驶的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你所述情况看,汪某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第19条规定:“自行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汪某使用车闸失灵的自行车,且在借道行驶时未避让在本道内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显然属于违章行驶,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