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河南省公安厅
豫环文〔2013〕2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公安局: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危害公众健康。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十二五”我省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要求,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注册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车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转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车辆,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三、18个省辖市车辆相互转入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