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5时,象州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正在收费站开展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这时,一辆前护杠已损坏、未悬挂车牌的面包车进入民警视线,民警示意面包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司机是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有些紧张地从车上下来。在出示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后,证件显示该车车牌号为“桂GTG1XX”,当民警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要对其扣12分的处理时,司机有些急了,连忙说未挂车牌是事出有因。他恳求民警先让他把原因说完,然后再进行定夺。
原来,司机(同时也系该车车主)姓覃,象州中平人,当时正急于把车上的一个精神病人送到柳州进行医治,由于担心病人发作,所以车上还有五个人在看护。在刚出中平镇的时候,一条狗横穿公路,所以发生了碰撞,就把前护杠撞坏了,车牌也掉落了,现在车牌还在车上。因急于把病人送到医院,所以还未来得及修车及挂上车牌。
民警一听,急忙查看车内情况。果然,车内还有六人,其中一人目光呆滞,神情明显与正常人不同,且“桂GTG1XX”的车牌的确放在车上。
按照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但面对当天的特殊情况,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民警对该司机进行了警告教育处理,同时责令他在处理病人的事情后,立即把车牌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