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5日23时许,家住宁海县强蛟镇上渔村的驾驶人尤荣文驾驶号牌为浙B·2U722的小客车,从南往北行驶至宁波市天童北路飞虹立交桥的南侧桥面时,越过中心双实线,在超越同
方向行驶的由奉化市西坞街道东陈村驾驶人炎波驾驶的号牌为浙B·T4306的出租车过程中,先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家住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驾驶人戴赟驾驶的号牌为浙B·A9568的小客车及
同方向行驶被超的号牌为浙B·T4306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戴赟及其小客车上乘客周倩倩、周行辉、陈炯炯、杨文依5人死亡,尤荣文及其小客车内乘客张利涛、刘亮杰和号牌为浙B·T4306
的出租车内乘客林杰科等4人受伤,以及3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时,尤荣文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驶速度127千米/小时,路段限速70千米/小时),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驶至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来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是引发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
经对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驾驶人戴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毫克/毫升,系醉酒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痕迹鉴定分析意见为:3辆车的相关痕迹符合浙B·2U722小客车左前部与浙B·A9568小客车左前部接触形成,浙B·2U722小客车右前角与浙B·T4306出租车左前角接触形成;事故现场相关
地面痕迹符合3辆肇事车辆相撞后继续沿路面相关印迹到各自最后停车的位置。
事故教训
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这起事故告诫我们:机动车驾驶人如果缺乏起码的交通安全意识,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
驶,将无疑成为公路“杀手”。
警方提示
酒后驾驶,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