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恩施市检察院获悉,恩施州城“11·6”交通肇事案的责任人王某、姚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6日下午4时许,湖北民族学院的两名女生向某、向某某在恩施州城土桥坝州委党校门前,乘坐王某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前往华硒生态园购物。当车行至马鞍山路11号门前路段下坡处时,王某驾驶摩托车从右侧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载满沙土的重型自卸货车。当摩托车返回行驶线路时,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保险杠与摩托车尾部相撞。相撞后,摩托车失控倒地并向前滑行,摩托车司机王某和两名女大学生均被摔倒在地,重型自卸货车在采取制动措施时,右前轮将两名女大学生碾轧向前拖行,至一名女大学生当场死亡,另一名女大学生受伤。
经公安部门认定,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姚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王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据了解,肇事责任人除负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部门提醒市民:要加强安全意识,出行时应乘坐正规的客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