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辆车货外廓尺寸超出规定标准的视为超限车辆。标准明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都属于超限行为。此外两轴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重量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同样视为超限。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没有超过以上两个规定标准,但超过城市道路、桥梁特殊限定标准的运输车辆也属于超限情况。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城市道路的须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领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证,并按照收费标准交纳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超限车辆行驶城市道路须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对于非法超限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将责令违法行为人自行将超限重部分卸载;拒不卸载的,可依照《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强制卸载,消除违法行为。
《办法》中提出对经检测超限重未超过10%的,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赔(补)偿费,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对超限重10%以上的,消除违法行为,依法收取赔(补)偿费并处罚。对于超限重10%(含10%)以上的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分情形,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其他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车货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处五百元罚款;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通行证的,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持有效通行证,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车辆、货物与通行证不符的,处二千元罚款。有上述情形且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或超过轴载质量100%以上的,在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此外,对反复多次违法,拒绝、阻挠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路政治超执法的,可加重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路政治超执法的,可直接按照法规规定的最高限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