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该大队共受理各类交通事故1350余起,成功办结率达98%以上,没有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上诉案件。人民调解室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415宗,占大队受理城区一般程序交通事故数的65%,成功调解409宗,调处成功率达97.5%;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群众回访满意率达100%。
一、以解放警力为出发点,大力推行人民调解。
鼎城区历来是道路交通事故大区,每年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近千起,交通事故调处工作量大,矛盾纠纷多,事故处理民警警力有限,疲于应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属于民事纠纷,这在实体上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的合法性。为此,该大队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大力推行人民调解机制作为解放事故处理警力的有效手段。
——在组织体系方面,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区政法委一名副书记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其纳入“三调联动”工作框架体系,由交警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在人员配备方面,从全区范围内选聘具有司法、调解、信访、诉讼工作经验,熟悉法律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员、老交警、老社会法律工作者等“五老”群体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在现有的4名人民调解员中,就有2名是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老司法员,1名多年从事法制工作的老交警,他们上岗后都能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在经费保障方面,积极争取由区财政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基本工资,其办公经费和加班补贴区财政同意列支报账。
——在硬件配套方面,该大队专门把事故处理中队一楼四间办公室配备给人民调解室,实行人民调解室与事故处理中队同楼办公,配备四间办公室,分设两间受理室、一间资料室和一间调解室,配备了电话、电脑、空调、档案柜、桌椅等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便民设施。
——在整章建制方面,建立健全了相关激励奖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协调,对调解成功的保险赔付事故,按个案赔付金额的大小设定20元、30元、50元、1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交通事故保险纠纷调解费”,作为调解员的奖励。从调处量、调处成功率、当事人满意率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对调解员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清退。
二、以化解矛盾为立足点,规范运行工作流程。
该大队坚持以化解矛盾为立足点,从三个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规范运行。
——热情服务,把矛盾化解在最初。人民调解室对下达事故认定书后提出调解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并指定调解员、约定调解日期。调解时,人民调解员积极充当“和事佬”,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带观点、不偏袒,让当事人从情理上接受调解;针对矛盾大,不愿和解的当事人,人民调解员于理于法给他们进行详细地分析,设定可能出现的多种后果,综合进行对比,让当事人从实理中明辨调解的利弊,从而选择和接受调解协议,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
——跟踪服务,使赔付兑现得最快。对于调解成功的案子,按规定签订调解协议,并于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后30个工作日内电话回访协议履行情况,同时,为解决人民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中的有效性及其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通过与保险协会多次协调,争取各大保险公司对人民调解协议在理赔环节的认可,确保赔付兑现最快到位。
——有始有终,让矛盾移交时最小。在日常工作中,人民调解员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当事人充当法律顾问。在调解中,对那些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违背协议、拒不赔付的当事人,及时指出其错误认识和应当承担的严重后果,并始终不放弃调解努力,力争将矛盾化解到最小。同时为受害方牵线搭桥,积极寻求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或指导其进入行政调解或司法调处环节,从而最终化解矛盾。
三、以便民利民为落脚点,全面整合三调联动。
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调处后,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整合了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力量。该大队把人民调解室、道路法庭与交警大队集中在一个院内办公,构建“一站式”调解网络,让事故当事人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民事诉讼等工作在一站内完成,简化事故调处工作流程,减少事故群众在各个部门往返的时间和麻烦,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利民。
鼎城区人民法院道路法庭自1997年3月常驻交警大队院内办公以来,坚持与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并肩作战,积极参与重大、疑难事故的分析、认定;对可能出现赔偿不到位的案件,提前介入掌握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对在调解中久拖不决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到诉讼阶段能够得到快速、无误的依法判决。
——开展先行调解。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审查立案前,由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具体做法是接到当事人起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对其所列当事人和要求赔偿数额,以及对其初步列举的证据清单和损失明细进行必要指导。然后传唤车方(已投保的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把原告的诉状出示给车方和保险公司,提醒其对损失明细和数额进行核对,适当引导调解。如果该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原告主张或者双方差距不大,及时组织双方见面进行调解,一般诉前调解能够调解成功20%以上。诉前调解不成功,则该案立案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先行调解,法官一般可以初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也便于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开展工作。
——开展首次调解。就是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满的第二天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双方确认对方证据后,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否则,由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开庭。一般通过首次调解,能够调解成功50%以上案件。目前鼎城区道路法庭在编人员有7人,其中4名审判员、3名书记员。年均办结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150多起,执行成功率达96%以上。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处机制整体联动和“一站式”调解不脱管、不失控的管理模式,简化了事故调处工作流程,减少事故群众在各个部门往返的时间和麻烦,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利民。同时,大大缩短了整个事故案件的诉讼、赔付周期,提高了事故处结率,有效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