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是供行人与车辆通行的公共基础设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如因非法占道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是要承担责任的。去年5月9日晚9时许,原告刘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以约每小时60公里的车速从汉寿县军山铺镇往蒋家嘴镇张家铺村方向行驶,行至XJ27线军山铺镇七星桥村八角亭组被告郭某开设的木材加工厂门前路段时,与郭某临时堆放在公路左边有效路面上的木材正面相撞翻覆,致原告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夜间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驾驶摩托车,且未靠右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行驶,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郭某在公路上堆放木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