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一)成立小型汽车号牌发放竞价领导小组。公安局魏玉廷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局党委委员郝一克、交警支队支队长别占军、治安支队支队长李晋源、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马建华、后勤装财处处长刘丽霞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志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由竞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竞价领导小组负责提供可供竞价的号牌段,对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进行锁控,按规定为竞价成交人办理号牌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
(三) 号牌竞价由接受委托的经办竞价机构组织实施。经办竞价机构根据要求,提供交易平台,落实竞价会场,维持竞价现场秩序,开展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工作,
二、竞价原则
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竞价所得
竞价发放号牌号码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部门提供的南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四、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一)凡已购买或准备购买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在南阳市辖区内登记的私营企业(公司)或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以成为竞价人。
(二)竞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提供《居民身份证》。
五、竞价号牌的确定
1、竞价发放的号牌仅限小型汽车。
2、根据竞价发放车牌号的要求,由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开设新的号段,在新的号段内确定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号码并在媒体及车辆管理所办公大厅公示。对已经提供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全部予以锁控。
3、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发放。对竞价低于拍卖底价未能成交的号牌号码,放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继续竞价。
4、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授权在公示的竞价发放号牌号码范围内,确定每次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和数量。
6、参与竞价和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未发放完的,不得开设新的号段,新开设的号段仍按照本条第2项规定执行。
六、号牌竞价发放程序
(一)发布通告
经办竞价机构以小型汽车号牌竞价领导小组名义在竞价前7天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发布小型汽车号牌竞价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竞价的方式、地点、时间、保证金、资料发放途径、报名方法、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及其底价、竞价人的资格和资料、缴款的时间和方式、领取号牌的时限和要求、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等。
(二)竞价时间
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活动,根据市场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原则上每月举办一次。
(三)接受报名
经办竞价机构在通告刊登后接受报名登记,每个竞价者在报名时缴纳竞价信誉保证金(履约金),对符合资格且资料齐全的竞价人发给受理凭证。
(四)现场竞价
每位领取竞价牌的竞价者只能携同一人进入竞价现场。每位竞价者领取的应价牌号只能竞得一个小型汽车号牌。在拍卖底价基础之上,经拍卖师确定的唯一最高应价者为成交人。
(五)确定结果
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由接受委托的经办竞价机构与竞得人签订《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
(六)缴交价款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后在三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南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作放弃该号牌号码竞得权,并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对竞买人予以罚款处理。
(七)号牌发放
1、 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应当自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机动车登记使用;对逾期未办理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由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公告无偿收回,用于下一次竞价发放。
2、竞得者凭《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机动车登记资料,到南阳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将《《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3、成交人竞得的号牌号码不得转让、转赠。
4、成交人已办理号牌号码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的,按国家车辆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必须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且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七、号牌竞价发放经费收取及违约责任
(一)号牌竞价发放经费收取
每场小型汽车号牌竞价活动所发生的媒介宣传、刊登竞价通告、租赁竞价场地等费用由接受委托的经办竞价机构支付;经办竞价机构根据《拍卖法》按成交价5%向买受人收取交易佣金。
(二)违约事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违约:
1、成交者拒不签订《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或所签姓名与报名登记时不一致的;
2、成交者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的;
3、成交者逾期未能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的。
(三)违约责任
成交者违约承担以下责任:
1、成交者缴纳的信誉保证金/履约金、已缴纳的价款不再退回;
2、成交者违约,组织者将收回其已竞得小型客车号牌号码;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其它责任。
(四)退款事项
1、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自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所竞得的号牌失效,重新列入竞价的号牌再次进行竞价,成交人已缴纳的价款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2、在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政策的情况下,已竞得号牌号码的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已缴纳的价款和保证金全部无息予以退还。
3、竞价成交后,信誉保证金不冲抵成交价款,待成交者按规定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完毕后,凭相关证明退还信誉保证金;如不成交,竞价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信誉保证金。
4、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的(具体规定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为成交人出具《机动车业务退办通知书》,成交人凭《机动车业务退办通知书》可办理已缴纳的竞价价款的退款手续,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竞价监督
1、经办竞价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在号牌竞价现场全程监控录像(录像保存一年以上),在竞价现场结束后二日内应向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提交竞价现场全程监控录像备案。
2、竞价发放号牌由接受委托的经办竞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3、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应当在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前,监督落实竞价发放会场布置、发放竞投牌和竞投规则等工作。
4、在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中,竞价领导小组负责邀请监察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本方案解释权归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
南阳市号牌竞价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