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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交通违章查询
鄂尔多斯市交管支队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扣留、移交、保管、处置涉案车辆规范
发布时间:2013-1-12 22:47:44
为规范扣留、移交、保管、处置涉案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操作程序,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扣留、移交、保管、处置涉案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操作规范。
一、扣留、移交、保管、处置涉案车辆
(一)现场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应当依法扣留违法机动车情形的,应当由交通民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中队备案。
4、现场执行扣留车辆的,除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外,一律不得扣留,同时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5、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交管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所载货物要有移交登记手续,并由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二)移交、保管车辆
1、各交通管理大队要有指定的停车场,专门用于停放被扣留车辆。要指定专人看管。要建立一车一登记台帐,并留存备查。
2、办案民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将被扣留车辆移交至指定停车场。
3、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手续的,办案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交管大队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经过核实相应资料后,认为需要退还车辆的,及时退还。
4、需要退还的车辆,由所属办案部门的民警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如开具“车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凭该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到指定的停车场找专管人员领取车辆。
(三)处置车辆
1、对应当退还的车辆,办案民警要填写“返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办案部门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要由中队长以上领导的审核签字。
2、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按照办案民警开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将被扣留车辆返还当事人。
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在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交管大队通知且经报纸、电视等传媒平台向社会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由交管大队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扣留、移交、保管、处置涉案驾驶证
(一)现场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应当由交通民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机动车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中队备案。
(二)移交、保管机动车驾驶证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固定的存放机动车驾驶证专柜,专门用于存放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详细的登记台帐,留存备查。
2、办案民警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移交至机动车驾驶证专管人员。
3、对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处理。需要退还机动车驾驶证的,由所属办案部门的民警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如开具“返还物品清单”,当事人凭该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到指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存放处,找专管人员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4、执勤民警与机动车驾驶证专管人员要严密移接交手续,建立严格的移接交手续,留存备查。
(三)处置机动车驾驶证
1、对应当退还的机动车驾驶证,办案民警要制作“返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
2、机动车驾驶证专管人员要按照办案民警制作的“返还物品清单”,将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返还当事人。
3、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4、对拟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所属交通管理部门要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驾驶证移交至交管支队法制大队;
5、对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由大队专管人员统一管理。暂扣期满后,办案人员制作返还物品清单,解除违法信息系统内该驾驶证的暂扣状态。违法人凭“返还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到专管人员处领取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所属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由办案民警固定相关证据后,统一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7、对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期限,通过报纸、电视等传媒平台向社会公告。经公告后仍不来处理的,由所属交管大队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扣留、移交、保管、处置涉案机动车行驶证
(一)现场处置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情形的,应当由交通民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中队备案。
(二)移交、保管机动车行驶证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固定的存放机动车行驶证专柜,专门用于存放被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详细的登记台帐,并留存备查。
2、办案民警应当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移交机动车行驶证专管人员。
3、对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处理。需要退还机动车行驶证的,由所属办案部门的民警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如开具“返还物品清单”,当事人凭该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到指定的机动车行驶证存放处,找专管人员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4、执勤民警与机动车行驶证专管人员要严密移接交手续,建立严格的移接交手续,留存备查。
(三)处置机动车行驶证
1、对应当退还的机动车行驶证,办案民警要制作“返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
2、机动车行驶证专管人员要按照办案民警制作的返还物品清单,将被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返还当事人。
3、属于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属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由办案民警固定相关证据,统一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4、对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期限,通过报纸、电视等传媒平台向社会公告。经公告后仍不来处理的,由所属交管大队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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