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我市城区交通堵塞,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2月27日起,对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型载客汽车(公共汽车除外)、载货汽车、拖拉机、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在城区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或者在禁止通行的时段通行、停靠,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二、严禁电瓶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无牌证人力三轮车、载人载货机动轮椅车(作为代步交通工具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在中心城区范围(东至金港大道与军分区交叉路口,南至汽车南站、三〇七地质队新塘路口,西至北环路立交桥,北
至盛世名门南门,西南至金港大道迎宾路口)道路行驶。
三、严禁在中山路、建设路、江北大道(包括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机动车;车辆发生故障的,应迅速将障碍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确保道路畅通。
四、禁止机动三轮车、电瓶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从事旅客营运。
五、严禁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摆摊设点经营,临街商铺的经营者不准占道经营。
六、未经许可,不得占道施工或者从事非交通活动。确需占道施工,且影响交通安全的,除了获得道路主管部门许可外,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2012年2月27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