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决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10月30日止,禁止所有客运车辆(在同城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进行旅客接驳运输的短途客运车辆除外)于凌晨2时至5时在我区境内运行。对在禁行时段未能到站的客车,一律就近到城区及服务区停车休息,至凌晨5时后方可继续运行。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