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10时,市民向交警部门举报,称“湘雅三医院的停车场内有一辆假救护车”。上午11时许,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根据举报找到了这辆车。该车是一辆崭新的金杯面包车,没挂车牌,外观与120急救车无异,车身印有“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字样。民警随即将车扣留,并在该车内发现一张通行证,上面写着“宁乡县花园乡卫生院”、“车牌号湘A9U090”等内容。驾驶员陈某称,该车有车牌,但是车的牌照框架坏了,没来得及修。“与正常急救车的颜色、大小都一样,还有报警器和标志灯具。”机动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金煦说,湘雅三医院的工作人员表示,该车不属于该医院。“我们查了一下,该车的资料与登记信息不符。因司机自行离开,暂时不能确定这辆车的性质,该车是否有其他交通违法,我们会进一步调查。”宁乡县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宁乡县120急救分站点中,没有花园乡卫生院由于驾驶人陈某拒不接受民警调查,该车其他交通违法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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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管理规定
救护车管理:注册登记前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车管所在办理业务须审核相关其相关手续,要求其合格证注明为救护车,登记使用性质为救护,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交警部门审批。路面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将按如下处理。
《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的、标志灯具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7条、《湖南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第3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