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教育分校(以下简称交安校)统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和科目一考试工作,业务受理对象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南宁市的交通违法累积记满12分的驾驶人。
二、南宁市道路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科目一考试安排在机动车驾驶人服务中心(即桂通考场)进行。
三、对道路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各辖区大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12分的,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使用代码为70210。内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12分的,则在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中直接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二)当事人持强制措施凭证到所属大队接受处理时,由内勤民警向其开具《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培训、考试通知书》。
(三)当事人持《考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机动车驾驶人服务中心(桂通考场),参加由交安校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试。交安校应当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及违法处理系统中当事人的记分情况,防止错考、代考,并将考试通知书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存。对已接受教育培训时间满七日的机动车驾驶人,交安校应组织其参加科目一考试,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由交安校通知其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到车管所参加科目三考试。同时,交安校应将当事人接受教育培训、考试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相关工作台账。
(四)当事人考试合格后,由交安校向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考试合格通知书》,并在缴纳考试费用后由车管所清除其违法记分。
(五)当事人缴纳完考试费用后,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考试合格通知书》到辖区大队领取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辖区大队接到合格通知书后,应当在系统中核对其驾驶证是否已清分,清分完毕的,应当将驾驶证发还当事人,并将通知书与强制措施凭证合并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