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日1时50分,当事人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满载碎石,沿G98环岛高速公路自南向北方向在超车道行至10公里+700米路段时,当事人霍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置乘坐金龙燕),在超车道跟随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此,导致该客车前左侧追尾碰撞该货车后尾偏右侧,碰撞过程迫使该货车偏右撞上中间护栏,向左侧翻车(四轮朝天),造成金某当场死亡、霍某受伤、中间护栏损坏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发生是由于当事人霍某驾驶车辆(后车)在同车道追尾碰撞前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事故。当事人霍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金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