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4日2时22分许,当事人陈某酒后(乙醇浓度40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蓝天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该道路逍遥居前路段,碰撞由北往南方向横穿过道路的行人林某当场死亡及连环碰撞临时停放路边的三辆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事故发生是当事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当事人林某未走附近的人行横道、而横穿道路的违法行为及过错造成的。
另外,当事人黄某、潘某、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临时停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但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某和当事人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潘某、王某、黄某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