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9日上午,郭女士驾出租车经过东仪路十字,路口亮起红灯,她车前停着其他车辆。郭女士转到非机动车道右转而去。
今年4月10日,长安交警大队对郭女士作出处罚:因“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交通行为”,处以200元罚款,记2分。
郭女士认为交警部门违反了法定程序。一个多月后,她将长安交警大队起诉至长安区法院。郭女士认为,《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2条第7项(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右转弯的机动车辆,行人未通过时抢插抢行,处100元罚款,她请求法院撤销处罚。长安交警大队答辩称,郭女士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作出处罚后,郭女士认可无异议,并缴纳了罚款。该交警队认为自己的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郭女士补充了一份机动车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单,长安交警大队认为这是电子系统升级之前的处罚标准,自今年4月1日起电子系统升级之后已将此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调整为200元,郭女士是4月10日接受处理,应按新的处罚标准执行。
法院查明,今年4月1日以前,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其网络系统设置上,对郭女士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处罚100元,4月之后调整为200元。法院认为,该份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在处罚数额上应以违法事实发生时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郭女士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驳回郭女士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对罚款数额由200元变更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