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次超速“攒在一起”告知
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7月16日,因工作原因,西安司机谢高峰驾驶妻子简某名下的宁A33255号金杯11座汽车,频繁往返于西安市与灵武中心区之间,在短短的55天中,被宁夏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设置在青银高速公路西安至古窑子段的两处电子眼抓拍超速86次。86次违法记录“攒在一起”,于第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发生9个月后才告知谢高峰和妻子。
为此,谢高峰将宁夏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告上法庭。2010年12月9日,贺兰县法院庭审中,谢高峰以交警部门未经告知直接处罚,且处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处罚,退还起诉的83次超速罚款4200元。
2月22日,贺兰县法院一审判决谢高峰败诉。
一次交通违法两份罚单
庭审中,谢高峰提出高速交警出具的两份不同文号的处罚决定书,都认定他于2010年6月21日7时41分在银青高速公路1484公里处,超速50%以下。同一辆车在同一时间、地点违法两次,根本不可能。
高速交警承认,这两份针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罚单,是工作失误造成的。
谢高峰认为,在交警部门出示的车辆信息中,车辆在上海的初始登记信息为小型车,而过户到妻子名下后就成了大型车,同样的车,变更了车主就由小型车变成了大型车,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问题,导致司机错误地认为作为小型车该车限速120公里/小时。高速交警认为,该车过户登记为大型车辆,行驶限速为100公里/小时。
谢高峰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违法行为发生八九个月之后,即2010年7月到8月才邮寄的,罚款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更多相同的违法行为,但高速交警“攒在一起”邮寄的做法,不能起到“教育违法行为”的目的。
司机一审败诉
2月22日,贺兰县法院认为,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7月16日,谢高峰在青银高速公路西安至灵武段,被高速交警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测速85次 (其中重复的2010年6月21日7时41分的超速罚单,高速交警已撤销),超过限速100公里行驶,超速均在20%以下。2010年7月下旬,高速交警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投寄到了谢高峰妻子简某所在地村委会,并由村委会文书转交给简某,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谢高峰的车辆登记为中型普通客车,其未超速的理由不成立;要求撤销的83次行政处罚中,一份因高速交警使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输入计算机系统,开发软件存在不足之处,录入操作失误导致重复出具,高速交警已主动撤销。另外82次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判决维持高速交警支队作出的82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此,谢高峰表示,将向西安市中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