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7日深夜,西安市东大街西口,高速逆行的一辆奔驰轿车撞向两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造成1名司机和1名乘客死亡,3人受伤。
民警调查发现肇事奔驰为套牌车,而有网友则称肇事者是“富二代”……一时间,这起事故聚焦无数目光。
近日,西安市检察机关正对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审查起诉,若通过,21岁的肇事者杨某可能成西安市首名因交通肇事获此罪名者。
案件还原
奔驰车高速撞上出租车
2011年11月27日晚11时许,西安市东大街西口,一辆黑色奔驰轿车高速从南大街拐入,先撞断路中心护栏,接着逆行撞向两辆正行驶的出租车。陕 AT4441 的出租车上,38岁的司机陈全喜和28岁的乘客王辉当场死亡;陕 AT0048 的出租车上,司机赵鹏、乘客刘敬亮、王有勤受伤,其中,赵鹏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刘敬亮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车祸伤、脾破裂、肋骨骨折、脑震荡,王有勤为外伤性头痛、全身多处全组织挫伤。
目击者称,车祸发生后,奔驰车内一男四女弃车逃跑。经勘查,警方确认,该奔驰牌照陕 K35345 系套牌,实际上属于一辆蓝色奥拓轿车。经技术检验,事故前奔驰车车速约为86km/h。
抓获细节
肇事者先逃离又返回
逃离现场后,奔驰车司机杨某担心事情闹大,又只身返回现场看情况。
当时已有数百名群众围在现场,有的惋惜死者遭遇横祸,有的痛骂肇事者逃逸,脸上还沾着血迹的杨某却一直默不作声,很快引起身旁人起疑。有人问他是不是奔驰车主,杨某一下子慌了神,连称自己是过路的,随后又改口说是车主朋友。
“奔驰车上的人在这儿!”揭穿杨某的身份后,围观群众喊道,有人已准备伸手打他……幸亏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及时将杨某控制并带离现场。
随后的酒精检测结果,杨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16.02毫克,已构成醉驾。西安碑林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奔驰车安全性能好,虽然经历了高速撞击,但车内人员均无大碍,仅司机杨某头部、身上轻微受伤。
释疑
为啥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肇事者有多种恶意行为
既然是交通肇事造成的恶劣后果,那么为何不对杨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呢?昨日,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舒洪水、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结合此案件对醉驾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可能涉及三种罪名,即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其中,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至少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等后果。”舒洪水说,结合杨某案例,其驾驶套牌奔驰车,醉酒后驾驶,高速逆行撞车致人伤亡,肇事后不仅不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反而逃离现场,其行为超出了一般交通肇事的过失行为,主观上放任自身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显然已适合按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法律依据。
“醉驾、套牌、超速、逆行、逃逸,杨某的这些行为中,既有极其危险的驾驶方式,又有恶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已在公共交通领域给公众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威胁,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浩公说。
交通肇事罪刑期为3至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者可至死刑。
请对生命深怀敬畏
面对2死3伤,1人入狱的悲惨局面,为逝者默哀、为伤者祈祷的同时,我们也为年仅21岁的杨某感到遗憾和惋惜。但,无论是怎样的哀伤和遗憾,都无法改变现在的局面。因为,人生没有假如,生命不能重来。
这起血淋淋的事件在告诉我们“醉驾猛于虎”的同时,也警示我们每个人:应该对生命深怀敬畏,做任何事情时都要远离可能带来恶劣后果的危险行为。
法条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