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雇请不具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暂扣运输车辆,并对运输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向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在供排水设施、水域倾倒建筑垃圾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筑垃圾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