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徐青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搭乘女朋友林佳佳去郊外游玩,因徐青驾车经过弯道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小型轿车失控驶出路外碰撞路边防护墩后翻下深沟,造成徐青、林佳佳在车内当场死亡及小型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青驾车经过弯道路段时操作不当,其交通行为违反交通法规,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林佳佳交通行为合法,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家属得知徐青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车辆强制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2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辨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答辨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强险合同的约定,交强险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在本案中,死者林某属于车上人员,死于肇事车内,并非交强险赔付对象,不应进行赔偿,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虽然小轿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但在本案中,死者林某是本车车上人员,并死于交通肇事车内,不是该车所投保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